標準簡介
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(CBAM)自 2026 年 1 月 1 日進入正式實施期,涵蓋進口的嵌入排放和碳成本義務從此開始累計。對於除電力和氫以外的商品,單一質量門檻初始為每個進口商每個日曆年 50 噸;範圍仍由 Annex I CN 編碼和交易角色決定。
2026 年不是立即購買和繳銷憑證的年份。經認可的查證機構自 2026 年 9 月起接入登錄系統,2026 年進口對應的憑證自 2027 年 2 月起購買,首份年度申報和相應繳銷均須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。
2026 年排放,2027 年結算
正式實施期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涵蓋相關進口,但這些進口對應的憑證自 2027 年 2 月起才能購買,首份申報和繳銷截止 2027 年 9 月 30 日。
實際值或預設值
申報人可使用歐盟執委會適用的預設值或裝置實際排放。使用實際值時,必須由經認可的 CBAM 查證機構查證。
查證機制已開始運作
經認可的查證機構可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在 CBAM 登錄系統註冊、進行文件審查和現場工作,並自 2027 年 1 月起出具首批查證報告。
list_alt 正式實施期工作流程
- 按 Annex I CN 編碼識別涵蓋商品
- 按進口商和日曆年監控累計淨重
- 確認進口商、間接海關代表和授權申報人角色
- 記錄每筆進口的季度、數量、原產地和生產裝置
- 選擇歐盟執委會預設值或經查證的實際排放
- 在 CBAM 登錄系統連接申報人、裝置營運商和查證機構
- 按進口季度的公布價格預測憑證成本
- 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首份申報和憑證繳銷
誰需要合規?
進口 Annex I 涵蓋商品的歐盟進口商或適用的間接海關代表通常需要成為授權 CBAM 申報人。除電力和氫以外,單一質量門檻初始為每個進口商每個日曆年 50 噸。非歐盟裝置營運商無需自行提交申報,但在客戶使用實際排放時需提供符合方法學且可查證的資料。
關鍵要求
控制範圍與授權
將 Annex I CN 編碼對應至進口流,監控累計淨重,並確認進口商、間接海關代表、EORI 和授權 CBAM 申報人或申請編號。50 噸門檻不適用於電力或氫。
蒐集 2026 年進口和排放資料
逐筆記錄進口季度、數量、原產地、生產裝置、生產路徑、前驅物、嵌入排放和原產國已付碳價,並與海關紀錄核對。
選擇排放依據
按商品和裝置記錄使用歐盟執委會預設值還是實際排放。實際值必須依照正式實施期方法學計算,並由經認可的 CBAM 查證機構查證。
安排登錄系統查證
在登錄系統中連接授權申報人、非歐盟裝置營運商和查證機構,及早解決監測計畫、計算、證據、現場訪查和重大不實陳述問題。
規劃申報和憑證
使用各進口季度對應的 2026 年公布價格預測負債,準備自 2027 年 2 月起購買憑證,並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申報和繳銷。
實施路線圖
確認範圍、門檻和授權
對應 Annex I CN 編碼、進口商和間接海關代表角色、電力和氫例外,並將累計淨重與 50 噸門檻比較。確認海關放行所使用的授權 CBAM 申報人或申請編號。
建立 2026 年排放紀錄
將每筆涵蓋進口與季度、數量、原產地、裝置、生產路徑、前驅物、嵌入排放和已付碳價核對。判斷何處可採用歐盟執委會預設值,以及何處使用經查證的實際值具有足夠商業價值。
準備查證和登錄系統交換
如使用實際排放,聘請經認可的查證機構,並透過 CBAM 登錄系統連接申報人、非歐盟裝置營運商和查證機構。在 2027 年 1 月可出具報告前解決監測計畫、計算、證據、現場訪查和不實陳述問題。
預測、申報並繳銷
按每個進口季度對應的公布價格預測 2026 年負債,準備自 2027 年 2 月起購買憑證,並於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首份年度申報和憑證繳銷。保留供主管機關審查的證據。
合規檢查清單
checklist 範圍、門檻與海關
checklist 排放與查證
checklist 申報與憑證
CBAM 2026 年工作與 2027 年結算比較
正式實施期已經開始,但資料、查證、憑證購買、申報和繳銷發生在不同時間。
| 工作流程 | 2026 年行動 | 2027 年行動 | 主要負責人 |
|---|---|---|---|
| 進口與授權 | 按要求使用授權申報人或申請編號;監控範圍和門檻 | 維護授權和登錄系統資料 | 進口商與海關團隊 |
| 排放與查證 | 監測裝置排放;啟動查證機構審查和現場工作 | 如採用實際值,查證機構自 1 月起出具報告 | 非歐盟營運商與查證機構 |
| 憑證成本 | 按進口季度套用公布的季度價格進行預測 | 自 2 月起購買並為負債提供資金 | 財務與授權申報人 |
| 申報與繳銷 | 建立並核對年度資料集 | 於 9 月 30 日前提交申報並繳銷 | 授權 CBAM 申報人 |
常見誤區
CBAM 憑證必須從 2026 年 1 月起購買。
正式實施期於 2026 年 1 月開始,但歐盟執委會說明 2026 年進口對應的憑證自 2027 年 2 月起才可購買。
首份 CBAM 申報截止 2027 年 5 月。
規則(EU)2025/2083 將年度申報和繳銷截止日改為 9 月 30 日,並於 2027 年首次適用於 2026 年進口。
任何低於 50 噸的進口商在所有 CBAM 產業都可豁免。
單一質量豁免不適用於電力或氫,進口商仍須監控累計重量並套用確切的 CN 編碼規則。
供應商的實際資料無需獨立查證即可申報。
申報人選擇實際排放而非適用預設值時,計算結果必須由經認可的 CBAM 查證機構查證。
處罰與執行
未繳銷足額憑證將觸發按每個未繳銷憑證計算的罰款,且補繳義務仍然存在。未獲授權進口、申報不實或規避 50 噸門檻還可能引發成員國執法、授權問題和海關中斷;具體後果取決於歐盟法和成員國程序。
常見問題解答
CBAM 正式實施期何時開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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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式實施期適用於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的涵蓋進口。2026 年進口開始累計排放和負債,相應憑證自 2027 年 2 月起購買,首份申報和繳銷截止 2027 年 9 月 30 日。
誰需要授權 CBAM 申報人身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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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口涵蓋商品的歐盟進口商或間接海關代表通常需要授權 CBAM 申報人身分。除電力和氫以外,單一質量豁免初始為每個進口商每個日曆年 50 噸;最終仍應以確切的 CN 編碼和交易角色分析為準。
CBAM 憑證何時可以購買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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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執委會說明,涵蓋 2026 年進口的憑證可自 2027 年 2 月起在共同中央平台購買。2026 年公布的季度價格適用於對應季度進口商品的排放。
首份 CBAM 申報和繳銷何時到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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涵蓋 2026 年進口的首份年度 CBAM 申報及相應憑證繳銷均須在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。
是否始終必須使用經查證的實際排放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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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。申報人可以使用適用的歐盟執委會預設值或實際排放。使用實際排放時,必須依照正式實施期方法學計算,並由經認可的 CBAM 查證機構查證。
2026 年 9 月查證機構發生了什麼變化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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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,經認可的 CBAM 查證機構可透過 CBAM 登錄系統申請註冊和存取。它們可在 2026 年進行文件審查和現場工作,首批查證報告預計自 2027 年 1 月起簽發。
非歐盟裝置營運商應如何準備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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適當時透過第三國裝置入口網站註冊,記錄監測邊界和生產路徑,按正式規則計算排放,連接進口商和經認可的查證機構,並在查證前解決證據或現場存取缺口。
50 噸豁免是否消除了所有 CBAM 資料需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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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是。進口商仍需控制累計淨重,防止拆分門檻或錯誤分類;電力和氫也不在單一質量豁免範圍內。客戶還可能為履行自身 CBAM 義務索取裝置排放資料。